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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1 作者: 来源: 字体[ ]

LLDR—2017—01015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醴政办发〔20172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醴各单位:

《醴陵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0   

(此件主动公开)




醴陵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总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及机构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现场组织机构及专业工作组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分析及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8.附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案》,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328号)、《株洲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株政办发〔2017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切实履行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能,把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

1.4.3 依靠科技,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应急处置技术装备和妥善有力的技术手段、方案,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以及相关科研单位、检测机构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4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作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防患于未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职工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综合素质。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441号)、《株洲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株政办发〔20177号)、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包括:

1.5.1 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各类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规范性文件。

1.5.2 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1.5.3 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制定的预案。

1.5.4 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地方应急预案。

上述预案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1.5.5 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2.组织体系及机构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卫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消防大队、市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民政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事故牵头处置部门,由事故牵头处置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

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类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研究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2.2.2 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收集、汇总及报告工作;及时向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和应急处置方案;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企业落实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

2.2.3 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安监局  负责牵头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不含港口经营与储存)、使用事故,协调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  负责疏散受事故威胁的人员;对事故现场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交通畅通;对事故现场实施警戒,维护现场秩序,严禁非救援车辆和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协同做好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牵头处置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与储存、水路与道路运输事故,指导、协调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住建局  负责提供事故现场临近区域地下水、电、气、油管网情况,确保事故现场用水;对事故现场燃气管道关阀断源,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组织抢险物资和工具装备的供应,调度市政工程车辆(载重车、推土车、铲车等),及时开辟救人通道;清除倒塌建筑废墟;协助公安消防部队破拆需要拆除的现场毗邻建筑。

市卫计局  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救治和紧急处理,并将伤员迅速送往医院救治,全力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事故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协调储备危险化学品事故基本所需的应急药品;调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短缺药品及医疗器械。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拟定新闻稿,及时组织媒体开展释疑解惑、澄清事实工作,正确引导媒体舆论。

市财政局  负责编制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预算;为现场应急订购或租用大型机械设备和大量物资提供资金保障。

市消防大队  负责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消防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工作;负责迅速控制危害源,营救受害人员,扑灭火灾和洗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重点区域有关单位开展针对性的演练,并配备一定数量救援专用装备、器材、物资;对群众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教育;协同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市气象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对现场气体、液体、土壤等环境及时进行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成份和浓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正确评估;提出消除和治理环境污染的建议;指导和监督现场遗留危险废弃物的处置,防止事故现场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公布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市人社局  负责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工作。

市民政局  负责启动突发危事故社会应急救援机制,为受害人员提供社会救助,根据事故规模和响应等级,认真做好受害人员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

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  负责协调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保证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命令传递及时、准确;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应急救援指挥联络畅通。

市供电公司  负责对事故现场的相关供电线路采取事故限电措施,必要时,派应急发电车或架设临时供电线路,保障事故救援现场的紧急供电;同时组织人员迅速开展电力抢修工作,及时恢复停电线路(用户)的正常供电。

2.3 现场组织机构及专业工作组

2.3.1 现场指挥部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

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2.3.2 应急救援专业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以下应急救援工作组,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由市消防大队牵头,市环保局、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和专家参与)

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由市卫计局牵头,市急救中心或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参与)

灭火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由市消防大队牵头,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参与)

安全警戒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由市公安局牵头,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参与)

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和事故单位参与]

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由市环保局牵头,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参与)

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安监局和市食药工商质监局认可的专家参与)

善后工作组:负责做好死难人员的抚恤、亲属的安抚等工作。[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牵头,市民侦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和事发单位参与]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市安监局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信息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按程序报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有关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酌情处理。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单位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程序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危险化学品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发企业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报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情况紧急的,可酌情处理。

3.2.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尽量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基本情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或类别、包装、涉及数量、事故范围和周围环境等);事故简要经过,事发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抢救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对事故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IV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4.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IV级)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下同)的;

2)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工业性中毒,下同)的;

3)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

4)发生超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应急救援能力的。

4.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级)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l0人以下死亡的;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3)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4.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级)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l00人以下重伤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

4.1.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I级)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及救援工作的需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V级、级、级和I级四级。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或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启动级应急响应,并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同时上报株洲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株洲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在株洲市人民政府的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或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超出株洲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启动级应急响应,并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同时上报株洲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和株洲市人民政府。情况紧急的,在株洲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和湖南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后,在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急救援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或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并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同时上报株洲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和株洲市人民政府。情况紧急的,在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后,在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急救援工作。

4.3 应急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救援以属地为主。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立即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可能造成的后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物质泄漏事故、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现场指挥部要根据事故具体类型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3.1 应急疏散

根据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自身及燃烧产物的毒害性、扩散趋势、火焰辐射热和爆炸、泄漏所涉及到的范围等,对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并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疏散过程中避免横穿危险区,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指导疏散人员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取简易有效的保护措施。

4.3.2 现场抢险

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时应注意科学施救,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后,由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处置。

4.3.3 保卫警戒

市公安局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4.3.4 医疗卫生救助

市卫计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并根据事发地应急的需要,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3.5 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至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

4.4 信息发布

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市政府新闻办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4.5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级及以下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调查分析及评估

危险化学品事故属火灾(含化学爆炸)和公共安全事故事故由市公安局依法进行调查;属设备(含物理爆炸)事故由市食药工商质监局依法调查;属环境污染事故由市环保局依法调查;属急性中毒事故由市安监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从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定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后,市公安局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计局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

6.2.5 应急物资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有关单位和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 应急资金保障

市安监局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财政酌情统筹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各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有关单位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当地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应急技术和装备。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应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市安监局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适时组织企业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提高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7.2 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迟报、谎报、瞒报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8.1 名词解释

危险化学品事故:人(个人或集体)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果通常表现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安监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1日印发


文     号

醴政办发[2017]27号

责任部门


生效日期

2017.11.21

索 引 号


信息来源

醴陵市法制办  

失效日期

2022.11.21

主 题 词


统一编号


LLDR-2017-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