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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1 作者: 来源: 字体[ ]

LLDR—2017—010162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醴政办发〔20172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醴各单位

《醴陵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醴陵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现状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业工作组

2.4 现场抢险指挥部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

3.2 报告制度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先期处置

4.4 指挥与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分析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装备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物资保障

6.8 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专家名单和电话联系表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以下简称矿难)应急救援体系,明确有关单位的职责与任务,及时有效地组织矿难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环境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煤矿救护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株洲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株政办发〔20151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矿难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各有关单位和煤矿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发生矿难后,按应急响应顺序启动煤矿企业、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应急预案以及本预案。上一级指挥机构有权指挥下一级应急救援组织,但要坚持以属地为主的原则。

1.4.2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各有关单位和煤矿企业应加强煤矿矿井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等基础管理工作,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储备自救互救器材,及时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做到控制事故,安全生产。

1.4.3 保障有力,常备不懈。各有关单位和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保障体系,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金、物资器材等资源保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1.4.4 以人为本,先人后物。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以抢救人员和保护人员生命安全为中心,优先抢救和保护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恶化,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1.4.5 反应快速,协调有力。各有关单位和煤矿企业应建立事故信息快速反应机制,对事故做到及时应对,妥善处置。建立健全各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保证组织协调有力。

1.5 现状

醴陵市地处湘东,气候温和湿润,地貌多为丘陵,地质构造复杂。目前,全市境内的煤矿企业有3家,其中,明月镇2家(低瓦斯矿井)、浦口镇1家(高瓦斯矿井)。

煤矿开采受地质构造、地压等自然条件制约较大,煤矿行业还受到瓦斯、煤尘爆炸、矿井火灾、矿井突然涌水、冲击地压和大面积冒顶等五大自然灾害的重大威胁,是一种高危行业,容易引发重特大伤亡事故,而且具有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等特点。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矿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矿难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醴陵市矿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矿难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国资中心、市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市供电公司、市消防大队、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矿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矿难应急办)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矿难应急指挥部

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矿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矿难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2.2.2 市矿难应急办

贯彻落实市矿难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制定矿难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工作细则,开展具体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矿难应急救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检查、督促和协调市矿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处置各专业组的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报告、通报有关矿难情况;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发布矿难有关信息。

2.2.3市矿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安监局  负责市矿难应急办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应急预案和救援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指挥调动全市矿难应急资源;开展矿难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预案演练工作;组织矿难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依法控制矿难责任人,维护矿区及矿难关联地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为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提供道路保障。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矿难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矿难应急办拟定新闻稿,及时组织媒体开展释疑解惑、澄清事实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市财政局  负责按规定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指导、协调国土资源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工作,提供国土资源监管信息。

市环保局  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市住建局  负责指导、协调因煤矿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卫计局  负责矿难受伤人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矿难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市供电公司  负责指导协调矿难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的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市消防大队  负责组织、指挥消防部队参与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行动。

市民政局  负责启动突发事故社会应急救援机制,为受害人员提供社会救助,根据矿难规模和响应等级,认真做好受害人员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

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  负责协调矿难应急通信保障,保证矿难信息和应急救援命令传递及时、准确;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应急救援指挥联络畅通。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  负责及时处置矿难;妥善处置善后工作;组织开展矿难救援的宣传、教育和预案演练工作;协助市安监局做好矿难调查处理工作。

2.3 专业工作组

事故抢救组:负责组织、指导矿难抢救方案的制定,协调、调度矿山救护队和救护所需的设备、物资。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交通运输局、事故煤矿企业等单位人员及技术专家为成员。

事故调查组:负责对矿难原因及经过进行全面调查,形成矿难调查处理报告。由市安监局负责人担任组长,市公安局等单位人员及技术专家为成员。

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相关单位物资的供应,保证抢险物资及时到位;协助善后工作组救治受伤人员,维护矿区稳定和生活保障。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组长,市安监局、事故煤矿企业、市卫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人员为成员。

善后工作组:负责组织救治受伤人员,维护矿区稳定,搞好生活保障,做好死难人员的抚恤、亲属的安抚等工作。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组长,事故煤矿企业、市卫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人员为成员。

2.4 现场抢险指挥部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矿难救援方案,对抢险救灾的人、财、物进行统一调度使用,下达抢险救灾命令,批准救援人员入井许可。

指挥长: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担任指挥长,事故煤矿矿长协助指挥长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矿难救援方案,积极营救遇险遇难人员,下达救援命令,防止事故扩大;根据预案和现场实际需要指定副指挥长及其他指挥部成员,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第一副指挥长:原则上由事故煤矿的总工程师担任。其职责是组织制定营救遇险遇难人员方案和处置矿难计划,组织编制保障抢险救灾工作正常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指挥长批准后实施。

机电副指挥长:根据计划,在企业范围内及时调集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提出需外购或外单位支援的设备、物资清单;组织对主要提升机、通风设施、变电所、主要排水泵等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有效监控,确保正常运行。

通风副指挥长:根据计划和指挥长的命令,对矿井风流进行监控和调度;对井下通风、瓦斯、煤尘和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火情等情况进行监控。

后勤副指挥长:根据救灾计划,为抢险救灾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人、财、物;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生活、伤员救治、家属安抚等后勤保障工作。

救护队长:根据救灾计划,全面负责领导指挥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如与其他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成立矿山救护联合作战部,由服务于发生事故灾难的煤矿企业的矿山救护队担任联合作部指挥机构,协调各矿山救护队战斗行动。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好矿难的预防预警工作,防止和减少矿难发生。

3.1.1 各煤矿企业应建立和健全煤矿企业安全信息网站,负责收集并登记井下安全员、瓦检员及职工提供的各种安全信息。

3.1.2 健全完善安全隐患公布及排查制度。由煤矿企业负责定期把安全信息网站获取的安全信息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提供的数据、各类安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综合分析,制作矿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表,明确整改措施、负责人和完成时间,并在井口和调度室(站)张贴,公之于众。

3.1.3 高瓦斯矿井要将主要采掘工作面的名称、地点,石门揭煤或震动性放炮的地点、放炮时间以及停电、撤人的范围在井口和调度室(站)预警预报栏公布。

3.1.4 水患较严重的煤矿应将矿井井下进行探放水的地点和时间,受水害威胁地点工作人员的通知办法和安全撤退路线在井口和调度室(站)预警预报栏公布。

3.1.5 相关主管单位要督促煤矿企业和当地气象站、地震、水利以及供电部门建立信息热线。一旦得到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地质灾害及停电事故预报,必须提前通知矿区职工及家属,必要时停止生产,并禁止人员下井。

3.2 报告制度

3.2.1事故上报程序

1)煤矿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所在镇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

2)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在接到矿难报告后,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3.2.2报告内容

事故煤矿企业名称及所在地;矿难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灾难类别、伤亡(含失踪、中毒)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矿难简要经过,对矿难原因和性质、影响范围的初步分析判断;矿难抢救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对矿难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

3.2.3时限要求

煤矿企业上报事故信息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其余各级上报事故信息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事故情况需逐级上报。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矿难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级、级、级和级四级响应,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级:一般矿难,指一次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

级:较大矿难,指一次死亡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

级:重大矿难,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

级:特别重大矿难,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2 应急响应启动

发生级矿难,立即启动矿级应急预案,并视具体情况提请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发生级矿难,立即启动市级应急预案,进行矿难现场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同时上报株洲市矿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株洲市矿难应急指挥部),并在株洲市矿难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协调组下开展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级矿难,立即启动市级应急预案,进行矿难现场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同时上报株洲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并配合株洲市矿难应急指挥部开展实施的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级矿难,立即启动市级应急预案,进行矿难现场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同时上报株洲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并配合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实施的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4.3 先期处置

矿难发生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按本矿制定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成立临时现场抢险指挥部,积极采取措施抢救遇险遇难人员,防止矿难情况恶化,并及时向市矿难应急指挥部报告。按矿难级别,分别启动各级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预案先行启动。在低级别预案先行启动后,要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事件(事故)的发生。

4.4 指挥与协调

本预案启动后,市矿难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或指导,协调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协调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专家及救护队参与抢险救灾;指导现场抢险救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事故);协调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面应急资源;部署做好维护现场通讯、交通畅通和治安秩序稳定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4.5 应急处置

4.5.1 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及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尽快安全撤出矿难所涉区域人员,积极组织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时救治受伤和中毒人员;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保护好矿难现场,如因抢救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或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

2)迅速找到并控制或消除矿难的危害和危险源,防止事态扩大。

3)根据矿难性质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讯等系统,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4)根据救护队侦察情况迅速制定救援方案。

5)为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条件具备时,应在靠近矿难所涉区域的安全地点设立井下救灾基地。井下救灾基地的指挥由现场抢险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并熟悉井下情况的人员担任。井下救灾基地必须装有直通地面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电话。

4.5.2 应急救援基本原则及方法

在编制抢险救灾方案和救灾计划时,各类矿难的施救原则与方法参见《湖南省煤矿主要灾害应急救援基本原则及方法》。

4.6 信息发布

矿难信息发布遵循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突出重点、分类处理的原则。矿难发生后市矿难应急办应第一时间通报市政府新闻办,并安排专人配合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7 应急结束

遇险遇难人员全部升井(特殊情况除外),矿难隐患消除,并制定和采取防范措施后,经市矿难应急指挥部同意,现场抢险指挥机构撤消,应急状态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善后工作组及后勤保障组要会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矿难中的伤亡人员及其亲属,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的物资按价付款或归还。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相关保险企业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5.2 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应在矿难处置阶段介入收集有关资料。应急状态结束后,要查矿难发生的原因、矿难性质、相关责任、经验教训以及制定防止类似矿难发生的措施,并形成调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市矿难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矿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较大以上矿难信息报告系统。规范矿难信息获取、分析、整理、发布、报送的格式和程序。保证各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市矿难应急办联系电话:073123232275(工作日);07312355896224小时)。

6.2 队伍保障

市安监局、有关镇人民政府和各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充实、完善煤矿救护队伍和矿难应急救护信息数据库。

6.3 技术保障

建立市矿难应急救援专家库,为矿难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支持。市矿难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矿难类别和严重程度调集相关专业专家协助矿难的抢救、调查和分析。

相关主管单位要督促各煤矿企业及时填绘能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必备资料;必须常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十一种图纸,并实行专柜专人管理,建立台帐,可根据需要随时提供。

6.4 装备保障

各有关单位和救护队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配备救援装备,并保证状态良好。

6.5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应根据矿难救援需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在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应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由矿难发生地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人员、伤员、物资和器材运输畅通,及时到位。

6.6 医疗卫生保障

我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医疗机构为:

湖南师范大学附属湘东医院,电话:073123233821

醴陵市中医院,电话:073123240120

明月镇卫生院,电话:073123407419

浦口镇卫生院,电话:073123132282

6.7 物资保障

煤矿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医疗器 械和药品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8 经费保障

矿难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如暂时无力承担时,应在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协调解决。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加强矿难的预防、救援知识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应急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矿难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单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会同市有关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安监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专家名单和电话联系表

 

  

  

职务/职称

  

吴新发

醴陵市大障万冲坡煤矿

采矿工程师

13077053586

邹  进

醴陵市天宇煤业有限公司马颈坳煤矿

机电工程师

13879976100

胡筱斌

醴陵市明月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北冲煤矿

注册安全工程师

13874969399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1日印发



文     号

醴政办发[2017]28号

责任部门


生效日期

2017.11.21

索 引 号


信息来源

醴陵市法制办  

失效日期

2022.11.21

主 题 词


统一编号


LLDR-2017-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