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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1 作者: 来源: 字体[ ]

LLDR—2017—01018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城市供水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醴政办发〔20173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醴各单位:

《醴陵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醴陵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测系统

3.2  日常监管

3.3  预防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指挥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求助

5.3  总结分析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医疗卫生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物资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提高应对城市供水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城市供水事故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株洲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供水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管涵等发生垮塌、断裂或旱灾等致使城市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灾、冰冻灾害、滑坡、泥石流等导致城市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城市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

5)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性灾害,影响大面积范围内的供水。

6)调度、自控、营业等城市供水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7)传染性疾病暴发。

8)破坏、恐怖活动等突发事件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9)供水水源严重污染、供水水质出现问题,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10)发生其他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始终坚持把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城市供水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加强监测。把事故预防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醴陵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住建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政府新闻办、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供电公司、市安监局、市卫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文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自来水公司、仙岳山街道办事处、国瓷街道办事处、阳三石街道办事处、来龙门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发布城市供水事故信息等工作。

2.2.2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制定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细则;负责城市供水日常监管工作及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等工作;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机构的城市供水事故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2.2.3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住建局  负责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监测、接收城市供水事故报警、预警信息,做好城市供水事故信息报告;协调全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事故调查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城市供水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拟定新闻通稿,及时组织媒体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

市水利局  负责对水污染事故导致的城市供水事故进行城市供水水源紧急调度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城市供水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参与城市供水事故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

市消防大队  负责协助停水后的城市应急供水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城市供水事故的水质监测、污染源调查及相关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  负责协调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城市供水事故调查处置。

市卫计局  负责城市供水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保障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并监督使用。

仙岳山街道办事处、国瓷街道办事处、阳三石街道办事处、来龙门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  负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供电公司  负责城市供水事故处置的电力保障工作。

市自来水公司  负责制定突发性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做好预防和预警工作;及时处置供水安全事故;保证供水安全。

市水文局  负责提供相关水源水质监测及预测情况,及时提供水情。

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  负责保障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通信畅通;及时按指挥部要求发布有关供水事故信息。

2.2.4  专家组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测系统

市住建局、市自来水公司建立健全城市供水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信息管理,构建各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3.2  日常监管

市住建局、市卫计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自来水公司、市水文局等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工程、重点环节、重要部位和江河、水库水环境的日常监管。市住建局建立健全城市供水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必要时组织有关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和评估,对可能发生城市供水事故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和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3.3  预防预警行动 

市住建局、市自来水公司对可能导致发生城市供水事故的信息,应密切关注,及时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通报有关单位。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城市供水事故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四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般城市供水事故(级):指造成1000户以上5000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

较大城市供水事故(级):指造成5000户以上10000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

重大城市供水事故(级):指造成10000户以上20000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

特别重大城市供水事故(级):指造成城区大面积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或因供水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级响应:一般供水事故发生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启动本预案的级响应,并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级响应:较大供水事故发生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和分析评估,启动本预案的级响应,同时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并向相关单位通报供水事故情况。

级、级响应:重大、特别重大供水事故发生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的级、级响应,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株洲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株洲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在株洲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信息系统

市住建局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城市供水事故报告系统,包括:城市供水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4.3.2  报告程序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城市供水事故接警中心,向社会公布接警电话,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拨打电话报警,接警中心接到事故报警电话后,应立即派员前往事故现场核实,并及时将事故现场情况报告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提请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4.3.3  报告范围

市住建局应及时将可能引发城市供水事故的信息报送至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城市供水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城市供水事故险情,应及时报告市供水应急指挥部,通报有关单位,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4.3.4  责任报告单位

市自来水公司、自备水源单位;城市自来水、水源水检测机构以及与城市供水有关的单位;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城市自来水、水源水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4.3.5  报告时限要求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或有关单位应在知悉城市供水事故后30分钟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置进程及时续报,在事故处置结束后2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4.3.6  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举报城市供水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城市供水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有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单位。

4.4  指挥协调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即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协调工作,全力控制城市供水事故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者切断城市供水事故危害链。

4.5  应急处置

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和事发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置。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当应急响应达到级以上,或者饮水水源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放射性物质污染时,同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并消除水污染影响,尽快恢复饮用水水源水质。市消防大队应启动应急响应,利用消防车对城市居民的生活进行临时供水。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要求有自备水源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向城市居民调剂生活用水。公安、消防、社区工作人员应协调配合,维护送水现场秩序,防止争抢用水,避免纠纷事件发生。

当枯水季节水位低于取水警戒线,城市供水系统不能正常取水时,市自来水公司应及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

4.6  信息发布

城市供水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突出重点、分类处理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第一时间通报市政府新闻办,并安排专人配合市政府新闻办做好城市供水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如有需要,可通过电信运营商向手机用户发布相关信息。

4.7  应急结束

当城市供水事故危险因素消除,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完成后,确认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时,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城市供水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程恢复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城市正常供水,确保社会稳定。

5.2  社会求助

造成城市供水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员给予补偿。相关主管机构要督促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总结分析

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分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成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包括相关单位和专家组的通信录,并定期更新。各电信运营商应保障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6.2  医疗卫生保障

城市供水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市卫计局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6.3  队伍保障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单位的专业人员、专家参加城市供水事故处置。相关主管机构要督促市自来水公司建立健全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6.4  技术保障

当发生城市供水事故时,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受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或市住建局委托,立即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城市供水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保障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等应急物资储备。市财政局保障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市自来水公司应储备相应的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应急常用设备,足事故抢险救援的需要。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住建局、市自来水公司应加强对城市供水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处置能力,总结评估演练效果,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单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市政府办、市住建局会同有关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住建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1日印发



文     号

醴政办发[2017]31号

责任部门


生效日期

2017.12.21

索 引 号


信息来源

醴陵市法制办  

失效日期

2022.12.21

主 题 词


统一编号


LLDR-2017-01018